独立法条
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源头预防
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