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十一条

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对于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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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