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具体实施监管的部门、单位起草。 起草单位起草电力监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施监管中发现的监管相对人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行为。 起草单位引用监管相对人有关具体事实的,应当与监管相对人核实;发现相关信息事实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应当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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