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电力监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统一称为“××××××监管报告”; (二)监管依据,即实施监管所依据的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三)基本情况,包括监管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和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监管评价,即电力监管机构对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 (五)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和整改要求; (六)监管建议,即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直接处理的事项,可以向监管相对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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