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电力监管报告的名称、起草单位、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批准,可以增加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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