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