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