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管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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