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报告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形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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