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监管公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签署。 监管公告应当载明序号、编制单位、电力监管报告名称、发布日期。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