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监管公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签署。 监管公告应当载明序号、编制单位、电力监管报告名称、发布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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