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编制的电力监管报告,涉及跨区域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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