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电力监管报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编制的电力监管报告,涉及跨区域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