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展览行为必须规范,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 益。 (一)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以及主办单位之间(即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单位联合主办),必须签订规范的办展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及承担办展民事责任单位等事项。 (二)招商招展由主办单位负责。 除以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其他均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招展。 (三)招商招展必须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四)招展文件或招展(参展)合同必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单位。 (五)举办以国际展为名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必须达到20%以上。 (六)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广告、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未经同意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支持(赞助)单位。 (七)主办单位在办展结束后1个月之内,向审批部门报送举办展览总结。对由境外机构主办并境内单位承办的展览,由承办单位报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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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