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五条

境内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主办和承办资格。 (一)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以下单位具有主办资格并可主办相应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1. 省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行业(专业)协会、商会; 2. 展览公司,外经贸公司。 (二)省级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主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国务院部门可以部门名义主办与其业务相关的国际展览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其名义主 办有关的国际展览会。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国际展览会,应由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指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或省级及副省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承办,并由其承担办展民事责任及主办单位有关职责。 (四)凡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均具有相应的承办资格。受主办单位委托,有关公司可以承办展览的单项业务(包括设计、布展、展览施工、广告 )。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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