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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