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