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在办展过程中有乱摊派、损害参展单位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外经贸部依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取消其主办资格 ,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具备主办或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资格而擅自办展的,盗用其他单位名称办展的,或转让、转卖展览批准文件的,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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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