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同类展览的数量。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鼓励举办专业性展览会。对申请举办较多的同类展览,审批部门要加强协调,并对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同类展览,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 (二)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 (三)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单位举办的展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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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