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同类展览的数量。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鼓励举办专业性展览会。对申请举办较多的同类展览,审批部门要加强协调,并对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同类展览,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 (二)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 (三)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单位举办的展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协调管理
严格控制同类展览的数量。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鼓励举办专业性展览会。对申请举办较多的同类展览,审批部门要加强协调,并对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同类展览,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 (二)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 (三)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单位举办的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