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资格。 境外机构主办或与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境外机构资信及有关情况。 (二)展览会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组织招商招展的方案和计划,办展的可行性报告,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联合主办的协议(包括各主办单位的职责分工,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单位等)。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审查其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 (三)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贸促会系统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主办的,需审查是否征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