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