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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