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