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