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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