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