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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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