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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