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