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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