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