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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