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