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