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七条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