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