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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