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