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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