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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