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