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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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