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