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鼓励域名服务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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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