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三十六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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