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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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