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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