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