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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