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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