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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