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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