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