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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