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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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