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