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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