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