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