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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